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有学院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院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院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按投档的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