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三条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市、自治区),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 第十七条学院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九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且对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