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我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我院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对高考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投档线上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顺序,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的条件,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分专业录取时,我院依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对所有已投档考生分科类按实考成绩排队,由高到低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任何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且确实无法满足专业要求时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根据我院制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区)招生办公布的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文化课总分由高分到低分先录取,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满额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