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取规则: (一)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外语语种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各专业,所有非英语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后所学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三)男女比例:所有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四)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原则上不予录取。 (五)录取具体方式: 1.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浙江省将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105%的比例调档,其他省将按不高于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调档。若生源不足,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规定,依次按学校志愿顺序及招生计划缺额数调档。 2.专业分数级差要求:尊重考生专业志愿选择,按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加分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按高考原始分进行投档,当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与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加分考生。 4.单科要求:学院将综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对于未参加新课改及要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对于高考单科成绩过低的考生,予以退档。报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高考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其数学单科高考成绩一般不低于90分;报考工业设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英语单科成绩一般不低于60分。上述单科成绩以总分150分标准计算并视高考试卷难度和整体水平以及生源情况,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微调。 5.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高考原始总分相同的情况,参考排序分按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考生必须在录取之前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并出具获奖证书或比赛原始成绩)。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高中阶段获得田径项目成绩(在县级以上运动会正式比赛、省体育特长考试中)达到浙江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前8名的考生;高中阶段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网球、武术、游泳、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的考生; (3)高中阶段取得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艺术冬令营声乐、器乐、舞蹈、话剧(主持)、曲艺、戏曲类艺术测试并获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声乐、器乐、舞蹈类艺术特长测试获得A级证书考生。 7.对录取的新生全部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