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我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八条我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三批,在其它省(市、自治区)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第一志愿录不满额时,依次录取第二志愿、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九条专业安排按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我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英语等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标准总分150分,下同),总分接近条件下,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等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总分接近条件下,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在90分以上;艺术类(工业设计专业)在进档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