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第十三条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十四条院内第一轮投档:学院根据生源预测情况,对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设投档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第十五条 院内第二轮投档: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第十六条 院内第三轮投档:学校将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学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第十七条 对参考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将一视同仁,按专业志愿清、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并将充分考虑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凡分数在各省(直辖市)本二批线以上的考生,在各省区招办投档范围内,均优先考虑满足其专业志愿)。第十八条如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如招生计划仍未完成,则根据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实施降分政策或补报志愿,直至招生计划完成。第十九条对有相关学科特殊要求的专业,学院在录取时将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其最低成绩由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在向各专业投档前决定。第二十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音乐学专业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综合分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龋(综合分=考生文化成绩总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100×35%+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100×65%)第二十一条阳光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第二十二条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