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招生,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在符合国家及各省等有关录取条件的前提下,遵守各地省高招办的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采用“志愿清”,即按第一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够,才从其它志愿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调配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外语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其余文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综、外语、数学;其余理科类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录取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综、外语、语文。 我院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录取时按省高招办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艺术类招生采用福建省艺术联考成绩,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时按文考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高职单招实行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由省高招办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我院在录取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