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九条本校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调阅考生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录取时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录取过程中考生专业安排,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优先满足考生所填报志愿中的第一专业,当不能满足考生所填报专业时,学校可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对其专业进行调剂。 第二十三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本校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招生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初,可申请调整专业,但文史类考生不能转入只招收理工类考生的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能互转。 第二十六条所有录取结果均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