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子女,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调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可以向高校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二、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以上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高考照顾政策如有变化,以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最新出台的正式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