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录取原则 (一)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填报我院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二)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三)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加试科目成绩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政策。 (四)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五)学院根据考生提供的通信地址,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