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录取第七条学校招生录取严格贯彻教育部和各盛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缺的原则。第八条我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第九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按“志愿优先”原则执行,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第十条学校对录取考生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第十二条对民语言考生的录取,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分,按考生所在盛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录取:(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3)品行不端,有违法乱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