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按福建省招委会的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四条 在各省(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市)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档。 第十五条 录取方法: 1、按照“志愿清”方式录取新生,即先将所有进档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排队,参考应届毕业生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从高分到低分逐一录取。 2、若某一专业第一志愿进档人数超过计划数,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先录取高分考生至该专业满额;余下考生再根据其参考志愿调剂到其他未满额专业,调剂时仍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予以录取。 3、若某一专业第一志愿进档人数不足计划数,则从参考志愿考生中根据志愿予以调剂至该专业满额为止,调剂时仍按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 4、若考生所报志愿的专业均已满额,考生愿意服从调剂的,学校将按“成绩优先”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填愿意调剂或明确不愿调剂者,则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面向福建省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录取原则: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空中乘务专业的面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面试合格及文化课成绩达到福建省该批次最低录取线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面向江苏省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必须参加我院在江苏省组织的空乘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江苏省该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面向江西省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的录取原则:江西省考生必须参加江西省组织的空乘专业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江西省该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的福建省考生必须参加福建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我省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我院采用省统考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我院对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制定的《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航空服务专业(空中乘务方向)体检补充规定》(详见附录1)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